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08455号“一喵取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00号
申请人:鼎森(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8455号“一喵取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8788200号“一喵取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自助餐厅;饭店;茶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