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美教育ZHIMEI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49433号“智美教育ZHIMEI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220号

       

      申请人:宝鸡莱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9433号“智美教育ZHIMEI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2209号“智美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8728号“智美女性创业大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080695号“智美私享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剧本编写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080697号“智美私董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剧本编写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9979372号“美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5298626号“美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现场表演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幼儿园”一项服务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幼儿园”一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驳回时引证的第18891681A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家教服务;学校教育服务;补习学校辅导;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