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厦门地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73413号“厦门地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458号

       

      申请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413号“厦门地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1450642号图形商标、第5247379号“JMCG及图”商标、第14594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已产生强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厦门地铁”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厦门地铁”中含有“厦门”,系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整体已产生了强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