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05533号“艾以纯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70号
申请人:石狮市格伦代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5533号“艾以纯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7329号商标、第1791876号商标、第1293407号商标、第29946428号商标、第3407165号商标、第2004793号商标、第14455991号商标、第8575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以纯森”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中文部分“以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帽子、袜、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