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每日元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97560号“每日元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87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7560号“每日元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9216号商标、第16627844号商标、第4165135号商标、第7826963号商标、第5581847号商标、第6384142号商标、第10929627号商标、第23806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近似。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每日元気”与引证商标一“每日元气”、引证商标四中“每日元气”读音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元気”与引证商标二中“元気”文字构成相同,与 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认读部分“元氣”、引证商标六至八显著认读部分“元气”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