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25567号“HENRY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07号
申请人:亨利业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567号“HENRY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7852号“HENRY”商标、第8213832号“HENRY”商标、第9220949号“HENRY”商标、第6813382号“HEN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同意将水龙头水量控制阀商品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删除,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29711号“HEN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阻碍。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156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四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水龙头水量控制阀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HENRY”与引证商标四“HENRY”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室;冷藏集装箱;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水量控制阀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藏室;冷藏集装箱;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