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宜可欧环保ECO ENVIRONM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620932号“宜可欧环保ECO

    ENVIRONM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02号

       

      申请人:浙江宜可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20932号“宜可欧环保ECO ENVIRONM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环保”使用在注册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人已着手办理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5908号“宜可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271号“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3272号“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58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71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57155号“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85405号“美的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4.申请商标经过广告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公司行业地位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一的相关转让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环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宜可欧”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宜可欧”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干燥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是否转让予申请人,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