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40471号“穆之源老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27号
申请人:青海穆之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0471号“穆之源老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9925号“穆之缘MUZYU及图”商标、第7487001号“穆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被投入生产使用,在申请人的宣传下已经在销售区域产生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穆之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穆之缘”、引证商标二文字“穆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