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2308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23号
申请人:厦门和生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30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0110号“金晖JINHUI及图”商标、第10457259号“栖鳳峽及图”商标、第3833102号“海远心近HYX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活动进行实际使用和宣传,未发生过混淆或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照片、公司阿里店铺照片、公司照片、参加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燕麦浆、水果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铺、肉罐头、咸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