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315767号“OPEN THE DO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877号
申请人:创意仓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5767号“OPEN THE DO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69405号“OPEN THE 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9407号“OPEN THE 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均已超过一年,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