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96484号“追球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58号
申请人:厦门盛事体育推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6484号“追球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7165号“追球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追球联盟”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