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468835号“君悦酒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10号
申请人:上海君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春方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0日对第21468835号“君悦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外提交了答辩理由(超期,未交换给申请人):1、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条款。争议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没有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君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第8992621号商标流程状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白兰地;含水果酒精饮料;伏特加酒;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君悦酒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仅认知为对指定商品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因此,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应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2、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