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96247号“潜伏者 QIANFUZ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916号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247号“潜伏者 QIANFUZ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459223号“潜伏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潜伏”商标的摹仿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880694号“qianfuzhe 潜浮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潜伏”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举证商标商标详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恶意证据;申请人“潜伏”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及网易游戏相关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引证商标二中文字“潜浮者”字体较小,其显著识别部分为“qianfuzh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拼音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