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096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0号

       

      申请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9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一个“台”字和下方的“山”的图形组合而成,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并未对我国的公众利益或者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损害或者有任何损害的可能性,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二百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业标志相同或相近。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