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极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69898号“极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27号

       

      申请人: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9898号“极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051918号“爱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8722号“爱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85425号“极爱车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07779号“極愛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