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48434号“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51号
申请人: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8434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13853号图形商标、第19993410号“J J-DIFFERENT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官网截图、宣传图片、学校图片、宣传活动图片、媒体报道资料、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企业网站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及图”与引证商标二“J J-DIFFERENT VIEW”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