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25110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64号
申请人:伊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5110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平面图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介绍资料、宣传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以等腰三角形为元素的装饰性立体形状,申商标使用在“断路器”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