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26137号“潮卤卤 CHAO LU L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69号
申请人:广东卤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昂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6137号“潮卤卤 CHAO LU 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876324号“恰恰香 潮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5149号“潮范卤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60420号“启点私享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39438号“HONW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菜品图片、门店图片、手提袋及包装盒图片、微信宣传截图、网络订餐及评价截图、销售合同、申请人赞助活动的资料、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潮卤卤 CHAO LU LU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启点私享家及图”、引证商标四“HONWET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潮卤卤 CHAO LU LU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潮范卤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潮卤”通常指“潮州卤水”,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