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12040号“H&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72号
申请人:霍兰和巴雷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040号“H&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009335号“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2570号“波比康 B&H Ballyhea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47100号“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厨用香草;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坚果(水果);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厨用香草;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谷种”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