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256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398号 - 申请人:四川中油九洲北斗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25687号“中油云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398号

       

      申请人:四川中油九洲北斗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5687号“中油云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857号“中油”商标、第25966920号“中油资本”商标、第33367757号“中油能源”商标、第3830246号“中油国际”商标、第33964003号“中油管道”商标、第33981155号“中油工程”商标、第33981159号“中油油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六、七在“停车场服务、液化气站、能源分配”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被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均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包裹投递、铁路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运输、管道运输、海上运输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油云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油”,与引证商标二“中油资本”、引证商标四“中油国际”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中油”,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七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