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398号“ID G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26号
申请人:ID VET GENETIC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398号“ID 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ID GENE”构成,其中“ID”可识别为“Identity Document”,译为“身份识别号”;“gene”含义为“遗传因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诊断产品(试剂盒)、核酸检测产品或非兽医用核酸检测产品”商品及“生物诊断领域的新产品开发”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