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2601号“汇购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33号
申请人:安徽汇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62601号“汇购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4547号“汇生活”商标、第8770437号“汇生活”商标、第16174867号“汇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会计、文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汇购生活”与引证商标一“汇生活”仅一字之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汇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