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21268号“非凡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47号
申请人:上海戌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21268号“非凡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39635号“非凡”商标、第15975099号“非凡世家 CRAFTSMEN GENTLEFOLK及图”商标、第12176027号“非凡及图”商标、第19918987号“非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非凡派”与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非凡”、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非凡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