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85627号“天子御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39号
申请人:五常市人禾绿色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5627号“天子御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5828号“天子御宝 TIANZIYUBAO及图”商标、第1518536号“天子及图”商标、第9120805号“天子”商标、第19717164号“天子摇金及图”商标、第35510615号“天子 茗堂 TIAN ZI TEA 1725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面粉、茶、谷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玉米粉、糕点、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天子御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天子御宝”、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引证商标三“天子”、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天子摇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