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02256号“舒脚公公 泡 舒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652号
申请人:嘉兴图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2256号“舒脚公公 泡 舒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中“舒脚”一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舒脚”,指定使用在外套、拖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