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好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62053号“好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9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053号“好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27446号“好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70158号“键盘 66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5613号“指點 FINGER SHOP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好玩及图”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出申请商标中的“好玩”文字通常是对具有一定娱乐性质的人、物和事的评价性用语,用于第38类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好玩及图”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