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数字经济管理专家 M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33000号“数字经济管理专家 M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217号

       

      申请人:刘彦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3000号“数字经济管理专家 M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1541号“M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1081号“PTC MDA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23440号“MM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构成、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取得《MDA图形》美术作品版权证书。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8年12月17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MDA”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MDA”、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MMDA”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期刊的出版和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组织抽奖、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