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智赛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51889号“智赛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558号

       

      申请人:陕西互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1889号“智赛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智”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