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5671号“滇南云莓 DIAN NAN YUN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251号
申请人:昆明卡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5671号“滇南云莓 DIAN NAN YUN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0443号“滇南秘宝 155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28897号“滇南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87642号“滇南银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燕窝梨膏、枇杷膏、糖蜜糖浆、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中的“云莓”是指云南地区的莓,申请人在果汁刨冰、果味茶饮料、水果糕点、果酱面包商品上使用了云南地区的莓作为原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云莓”、“滇南”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窝梨膏、枇杷膏、糖蜜糖浆、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燕窝梨膏、枇杷膏、糖蜜糖浆、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糕点、果汁刨冰、蓝莓馅饼(点心)、蔓越莓酱(调味品)、果味茶饮料、果酱面包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及申请商标在蓝莓馅饼(点心)、蔓越莓酱(调味品)以外的商品上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滇南云莓”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滇南秘宝”、引证商标二文字“滇南易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糕点、蓝莓馅饼(点心)、蔓越莓(调味品)、果酱面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刨冰、果味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云莓”,“云莓”是一种生长在沼泽中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其果实可食用,将其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蓝莓馅饼(点心)、蔓越莓酱(调味品)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在燕窝梨膏、枇杷膏、糖蜜糖浆、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