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95907号“艾草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572号
申请人:杨闻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5907号“艾草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艾草先生”具有自身独特性和代表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艾草”又称“艾蒿”,是一种中药,有温经散寒、祛湿止血等功效,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