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49077号“京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86号
申请人:北京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077号“京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657号“京”商标、第8464150号“京及图”商标、第8464221号“京及图”商标、第9897723号“京及图”商标、第8464101号“京及图”商标、第8464251号“京及图”商标、第27100731号“京派佰年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六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78期、第1677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京派”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至六显著认读文字“京”、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京派佰年”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