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17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27号 - 申请人:邦尼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517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27号

       

      申请人:邦尼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1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1851号“高通GAOTON及图”商标、第4644807号“森隆SENLONG及图”商标、第15220011号图形商标、第8299459号图形商标、第7652586号“海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针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图形部分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