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暖腑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572322号“暖腑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45号

       

      申请人:青岛慕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2322号“暖腑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申请人十分重视申请商标,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是为了防御他人傍名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暖腑通”,中医把胆、胃、大肠、小肠、三焦和膀胱叫六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