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48778号“泰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93号
申请人:毛连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48778号“泰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1579号“泰岳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9年9月3日被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2755号“泰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9年9月23日被决定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