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506487号“优卡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94号
申请人:易县北方雪狼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泽峰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12506487号“优卡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为:注册号370105600508254,经营者名称:李泽峰。通过“注册号”或“经营者名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其真实主体的经营者为“巩尚传”。故,被申请人提交了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来骗取争议商标的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2、通过注册号“37010560050825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9月28日在第17类垫片(密封垫)、非包装用再生纤维片、隔音材料、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9月27日止。
2、为查明事实,经调卷查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资料包括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的企业注册号为370105600508254,经营者名称为李泽峰。
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被申请人的企业注册号进行核查,其结果显示注册号为370105600508254的经营者名称为巩尚传。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查询资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3,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鉴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与真实情况不符。再者,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主要申请理由进行答辩并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说明。因此,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