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0124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04号
申请人:内蒙古云耕田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2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7892号“雨珂及图”商标、第18257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混淆,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服务场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以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