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54993号“草莓贝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17号
申请人:何玉霞
委托代理人:中山奇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4993号“草莓贝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已经在申请人的注册地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美团排名评价、其他还有“草莓”的商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