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972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21号
申请人:江苏欣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7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7295号“老刘家及图”商标、第10957201号“葡峰老农及图”商标、第14422897号“郭老头及图”商标、第21188835号“悦老头及图”商标、第16920986号“志群及图”商标、第36930929号“一品好农夫及图”商标、第34709401号“小山农及图”商标、第18521038号“哈哈农夫及图”商标、第11570802号“石牌红及图”商标、第10801665号“笨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字形字体以及设计理念、所使用商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引证商标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证书、证明及质量认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引证商标六、七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十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