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639号“i-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84号

       

      申请人:I-TECH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639号“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564号“鹰泰 I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26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38725号“I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在“抗真菌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则第33569791号“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除草剂;用于抵消藻类和动物对船只造成污染的灭微生物剂”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