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86318号“杰霸龙 JIE BA 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32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有鱼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6318号“杰霸龙 JIE BA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第5619120号“Hutlon 龙”商标已被注销,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862813号“杰霸”商标、第36486494号“杰霸”商标、第822450号“龙及图”商标、第1570359号“e龍”商标、第1767873号“e龍”商标、第31756870A“龙 LONG”商标、第31135101号“龙及图”商标、第23062983号“龙”商标、第13440626号“龙”商标、第10627431号“龙个及图”商标、第5663292号“e龙”商标、第10547130号“HTC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人脸识别设备;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智能手机;天体照相机镜头;救生器械和设备;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子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眼镜及附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