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quest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3070号“quest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60号

       

      申请人: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070号“quest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1075号“QUESTOR”商标(第6类、第9类)、第5875291号“QUE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经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合同、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