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5237759号“世纪方舟幼儿园 CENTURY AR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32号
申请人:北京艾克方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私立世纪方舟幼儿园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15237759号“世纪方舟幼儿园 CENTURY 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ARK 艾克教育”品牌自2009年起,使用已达10年。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艾克环球教育机构 ARK GLOBAL EDUCATION FROUP”商标权的侵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同样从事教育培训机构的开设,消费者很容易将争议商标当做是申请人旗下“Ark(艾克)”品牌的分支机构,从而导致误认,对消费者及申请人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其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会严重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8月27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止。
2、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4页关于美国艾克环球教育机构的网络介绍截图,未显示时间要素,未显示申请人信息,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由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