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78979号“谷马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65号
申请人:沈阳绿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8979号“谷马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4183号“谷玛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商标的共存协议书的原件,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并非完全相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