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C EQUIP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81645号“GC EQUIP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73号

       

      申请人:安的确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韦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1645号“GC EQUIP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0575号“G&C”商标、第22809163号“广承 GC”商标、国际注册第1425143号“G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英国注册商标证书及翻译、年度报告及翻译、官网及部分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