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馋嘴俱乐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82847号“馋嘴俱乐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58号

       

      申请人:王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2847号“馋嘴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0720601“馋嘴啵啵鱼及图”商标、第37324391号“馋嘴樱桃”商标、第37391597号“馋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九)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26032284号图形商标、第30658064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第6153361号“馋嘴老卤坊及图”商标、第7186320号“馋嘴厨房”商标、第10644514号“馋嘴麻辣烫”商标、第14586300号“馋嘴铺子及图”商标、第15827703号“馋嘴”商标、第27803717号“馋嘴油炸串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九、第17226520号“大馋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至九已被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至十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