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巨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33841号“小巨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65号

       

      申请人:茹理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3841号“小巨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餐厅;饭店;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在“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申请,第7891950号“小巨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181815号“小巨蛋烧肉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第5706462号“巨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存在使用的事实,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处于待审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第16671225号“小聚蛋”商标、第21386246号“小剧蛋”商标、第22688828号“小巨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评审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至2020年1月13日,截止到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