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唯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816828号“唯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茂达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艳
      
      申请人因第8816828号“唯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21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进行多年使用,在行业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采购订单;
      2、产品图片;
      3、产品包装图片;
      4、宣传页;
      5、申请人为买方的产品购销合同;
      6、售后服务协议;
      7、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中除申请人签订的物料采购订单外,其他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至4、证据6基本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放映设备、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无票据类证据对其订单的真实履行予以佐证;证据2至4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票据类证据对其合同的真实履行予以佐证;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中的商标注册证不能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起到证明作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