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920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2235号 - 申请人:刘汉雄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92027号“椰师傅 COCONUTMA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235号

       

      申请人:刘汉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2027号“椰师傅  COCONUT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4020号、第20072196号、第12434857号、第3089490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椰师傅  COCONUTMASTER”,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