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00988号“食慧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17号
申请人:江阴市纵横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0988号“食慧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4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32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