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POW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43128号“POW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2160号

       

      申请人: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3128号“POW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6583号、国际注册第1012120S号、第1100684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燃气炉;厨房炉灶(烘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12日